臺北市南港區東新國民小學校規
依教育部96年6月22日發布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99.1.21校務會議中修訂通過
103.08.29校務會議中修訂通過
109.01.15校務會議中修訂通過
一、 上下學:
(一)每天準時上下學,不遲到、不早退。
(二)上學時間:早上7:20至7:40,為了安全請勿過早上學。
(三)放學時間:依本校作息表之規定,如欲提早離校必須先向班級導師請假填寫外出單,經核准後方得離校。
(四)請假:事假必需於事前向班級導師請假,病假可於當日或事後補請(須電話通知學務處或老師),未假不到記曠課;連續三日曠課者依規定提報中輟。
二、服裝儀容:
(一)出門前要檢查服裝、梳整儀容。
(二)平日上學必需穿著皮鞋或球鞋,不可穿涼鞋(雨天除外)或拖鞋。
(三)服裝應依整齊、清潔、簡單、樸素規定穿著,並注重身體衛生,不可披頭散髮。
(四)每逢校外教學、校外團體活動或體育課當日,穿著運動服;上游泳課者,另依規定穿著泳裝、佩戴泳帽及泳具。
三、行為規範:
(一)交通安全:
1.上下學乘坐機車者必須佩戴安全帽,乘坐汽車者須繫安全帶。
2.步行路隊應遵從導護老師及志工指揮,並遵循交通號誌。
3.汽機車接送者應於規定之接送區內等候。
4.上放學不得騎乘腳踏車。
5.未盡事宜依本校「上下學路線圖暨家長接送區實施辦法」、「校內人車用道交通管制要點」之規定
(二)校園安全
1.不得擅至五樓樓頂、陽台等危險區域活動。
2.不得於校內走廊、川堂內、樓梯間奔跑、追逐或喧嘩。
3.遊戲時不作危險動作,並注意安全。
4.上學後未經級任導師許可不得出校園。
5.於走廊或上下樓梯行走時,必須依行人動線前進。
6.放學之後應立刻回家,未經家長或老師許可不得逗留校園。
(三)校園生活規範:
1.尊敬師長,友愛同學;遇到師長、客人、志工能主動招呼問好。
2.愛護學校各項器材設施,節約水電,響應環保;不塗污及破壞任何公物,並遵守使用規則。
3.保持學校清潔,不亂丟垃圾、不邊走邊吃。。
4.在校時間勿隨意離校,亦不可到校外購買東西。
5.未獲得許可,不得擅入校長室、教職員辦公室及各教室;並不可擅自使用辦公室電話。
6.考試期間不得有作弊不誠實之行為。
7.不得擅取他人財物。
8.不得有鬥毆、詐欺、恐嚇、勒索等不法行為。
9.不得攜帶危險物品、不良刊物到校。
10.不得攜帶足以影響同學專心學習或干擾教學活動進行者之物品到學校。
11.任何緊急事故務必立即通知級任或各處室人員,以便立即處理。
12.有攜帶行動電話到校需求的學生,需先填妥學生使用行動電話申請書,並依本校「攜帶行動電話管理實施辦法」之規定使用手機。
13.學生不得持有、攜帶或使用新興菸品(含電子煙)。學校發現學生於學校辦公場所、校區(含操場等戶外場所)及校園周邊場域(校門口、家長接送區及周邊人行道)內持有、攜帶或使用新興菸品(含電子煙)者,應授予學生三小時相關教育,並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領回電子煙。
(四)校外生活規範:
1.不得在網路咖啡館或電動玩具場等禁止18歲以下進入之場所逗留。
2.尊重保護智慧財產權,不盜拷、不使用、不販售非法軟體等著作。
3.不做有損校譽的事情,不參與非法活動。
四、教室規則:
(一)上課鐘響,馬上進入教室,勿在外面逗留。
(二)上課時:不得喧嘩、嬉戲;如欲往洗手間,須先徵得老師許可。
(三)下課時:不得在教室追逐、嬉戲、打球、拋擲物品。
(四)未經老師許可,不得塗寫黑板。
(五)午間靜息時間,保持肅靜。
(六)因身體不適需至健康中心休息,必須由同學陪同前往並知會導師。
五.學生請假規則
(一)事、病假當日無法到校,須由家長辦理請假手續;家長因故不克前來,先以電話向學生事務處或導師請假。
(二)准假權責:
1.三日內:導師。
2.超過三日,未滿五日:學務主任。
3.五日以上:校長。
(三)上課中途因緊急事故必須外出,應填寫外出單,經核准後方得離校。
六.獎勵辦法
(一)教師為鼓勵學生優良表現,得予以嘉勉。依據本校「榮譽制度」規定辦理獎勵。
(二)教師對於特殊優良學生,得移請學校為下列獎勵:
1.公開表揚、公告。
2.獎品、獎狀、獎金、獎章。
3.其他特別獎勵。
七. 管教措施
(一)教師對違反校規學生應考量學生人格特質、身心健康、家庭因素、行為動機與平時表現等因素,本著「零體罰」政策,採取下列措施:
1.勸導改過、口頭糾正。
2.暫時取消參加課程表列以外之活動。
3.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或矯正其行為。
教師必須在旁指導。
留置前應經監護人同意,監護人並應負責到校接回。
4.調整座位。
5.適當增加額外作業或工作,監護人得斟酌增減之。
6.責令道歉或寫事情經過書。(知會監護人且內容不公開)
7.扣減學生日常生活表現成績。
8.責令賠償所損害之公物或他人物品及其他相關給付。前項措施於必要時,教師除通知家長或監護人外,得請學生事務處、輔導室或其他相關單位協助之。
(二)依前條所為之管教無效時,或違規情節重大者,教師得移請學校為下列措施:
1.口頭警告。
2.心理輔導。
3.請家長至校了解,共同輔導與管教學生。
4.家長或監護人帶回管教。(經家長同意)
5.改變學習環境或暫時轉換班級管教。
6.移送司法機關或相關單位處理。
(三)以其他適當措施管教學生時,其執行應經適當程序,且不得對學生身心照成傷害。
(四)學生獎懲委員會為重大獎懲決議後,應作成決定書,並記載事實、理由及獎懲依據,通知學生當事人及其家長或監護人。必要時並得要求家長或監護人配合輔導。
前項決定書,應經校長核定後執行,校長認為決定不當時,得退回再議。
(五)學生因重大違規事件經處理後,教師應追蹤輔導,必要時會同學校輔導單位協助學生改過遷善。對於必須長期輔導者,學校得要求家長配合並協請社會輔導或醫療機構處理。
(六)學生對學校有關個人之管教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以書面依本校「學生申訴處理要點」向學校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前項學生申訴得由學生父母、監護人或其委託人代理之。
八、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
九、本要點經校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